【連絡電話】

03-5518101分機3184

【服務內容】
補助標準如下: 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1月13日衛授家字第1090500052號公告調整。
1.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8,836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5,065元。
2.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5,065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3,772元。
3.非屬前二款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5,065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3,772元。

【服務對象】

設籍且實際居住於新竹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並具下列資格者,得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1.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2.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3.符合下列規定之ㄧ: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戶。 3、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標準: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112年度為新臺幣35,270元)。
(2)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劵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臺灣省不動產限額二倍(112年度為新臺幣716萬元)。

【應備文件】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1.申請表。
2.國民身分證;十四歲以下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均於驗畢後發還。
3.身心障礙者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及內頁一年內來往明細。
前三款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明文件。(如: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失蹤六個月以上者應附警察機關協尋證明、優惠存款、薪資證明、營利事業稅額證明…等。)
應檢附之文件如為診斷證明書,應於開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